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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专利申请
谈到专利维权,大家能想到哪一些办法和途径呢?大多人想到的有可能是法律途径,即到法院解决。不过众多事情状况下,到法院打官司也并非是唯一的形式,也并非是最好的形式。 如今,我们汕头商标注册公司就聊一聊相关专利维权的路径的问题,比较一下子各个方法的优劣,有帮助于当事人在碰到专利侵权的时刻,挑选和合宜的路径施行维权,尽力照顾自个的合法权利。
一、专利维权的路径:
1、自行和解:在双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得到和解协议。
2、向专利管理扳机提出请求劝解和处置,有赖行政手眼责令侵权者休止侵权并对其施行责罚。
3、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休止侵权并补偿因侵权导致的经济亏损。
二、各个路径的比较:
1、自行和解:快速、友善地解决纠葛,可以留下接着合作的空间,节省人的劳力、物力、资力。
2、向专利管理扳机提出请求调解和处置,调停范围涵盖:专利运用费纠葛、专利奖惩费纠纷、专利提出请求权纠葛、专利权属于纠纷、专利合约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等。益处是手续简单方便、处置快。
3、向法院起诉:可以管用的打压竞争对手,强化已经领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并且还可以从侵权做事的人中获得一笔偿还金。人规定公民和法人财产关系的法律院的判决文书或劝解书具备法律效劳,并由国度强迫力保障其执行。
三、手续和时效:
1、向专利管理扳机提出请求劝解和处置:不是务必的,当事人可以不经行政调停而直接向人规定公民和法人财产关系的法律院起诉。不过专利管理扳机的表决还要通过公检法检查核对,不服的一方还可以去法院说起行政官司,行政官司还要打两审,跨省执行有一定的困难程度。
2、向法院起诉:对有关嫌疑侵权方的技术与自个儿的专利技术施行相比较剖析,确认专利侵权是否设立;调查侵权范围或程度,准备状子和有关凭证;到具备统辖权的法院立案;经法庭开庭审查处理,等待法庭的裁定或审理决定发生效力;提出请求强迫执行。官司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还是厉害关系人获悉还是应当获悉侵权行径之日起计算。
综上,向法院起诉是专利维权的最后的路径。不过假如能够经过自行和解、专利管理扳机劝解和处置能够解决的话,不尽然非要走到法院起诉的这一步。到法院起诉固然可以最后解决问题,不过成本高、代价大,官司有风险,需求谨慎认真思索问题。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注册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在商标注册的实施过程中,一些个人和企业在注册商标问题上存在着模煳认识和误区,甚至造成严重后果。那么,企业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会出现那些误区呢?下面知识产权代理就为大家盘点一下。
误区一、先使用后注册
商标注册误区如何规避?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在先”原则,明文规定一些原材料、功能、用途等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然而,许多企业在创立初期惯于省时、省钱,随意用文字、图形组成或仿照冒用他人的商标,结果不是遭投诉侵权就是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甚至付出沉重的代价。
误区二、随意转让商标
如今盛行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加盟经营这样形式的经营方式。绝大多数情况下,成功的商标许可行为使双方共赢,而失败的许可行为只会双双受损。按商标法规定:若商标注册者允许他人使用商标,必须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协议,并说明有效的实施范围,否则不受法律的保护。
误区三、随意变更注册的内容
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组合,不及时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是被商标法所禁止的行为。这些行为会使自己的商标注册、保护力度退化与丧失,不利于品牌塑造和传播,完全失去注册背后的意义,甚至导致自己成为商标的侵权者。
误区四、由法人代表注册商标
若公司是由多个股东出资成立进行运营的,那么用法人代表注册的商标存在极大的隐患。企业实际运营中的商誉与价值都依附在商标上,并随着时间积累不断增值,假如法人代表,禁止公司使用原商标,要求支付高额的许可费,那岂不是让股东们吃大亏?如果你正在使用这样的商标,可转让到企业名下或许可给公司使用,以绝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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