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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企业专利注册办理的步骤

作者:汕头润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0 08:18:38

2019年,大家都说是艰辛的一年,还有人说2020年会更加的艰辛,那么不管未来如何,我司都希望大家越来越好!话不多说,咱们进入今天的正题。最近小编在年会中,听同事说今年注销公司的业务比以往多了不少。部分客户还抱怨说公司注销的费用贵,问清原由才明白,原来很多客户当初注册公司的时候费用不高,所以认为注销公司的费用应该也差不多。其实不是这样的,下面我司就来给大家仔细说一说为什么公司注销的费用比公司注册要贵?公司注销费用比公司注册贵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1、注销公司流程麻烦经过近几年政策的改变,和公司注销相比,公司注册是越来越简单了,注册公司现在还能通过网上申请,提交材料等着领证就行了。反观公司注销呢,不仅要把公司注册的流程反过来走一遍,还要对公司的发票注销,对公司的财务清算,然后还要等待审批,杂七杂八一系列复杂的流程,办起来会让人特别头大。

2、注销公司时间长目前来讲,因为注册公司可以从网上申请,速度提高了不少,如果是有经验的人来办,提前准备好材料,甚至一周就能拿到营业执照。而公司注销呢,轻则半年以上,一旦在哪个环节被卡住了,注销成功不知道要等到猴年马月。

3、公司注销资料繁多注销公司不仅要把大家注册公司的资料都要再重新准备一遍,还要准备公司近三年的账本和凭证财务报表,如果公司没有报过账,那就等着重头开始补账吧!但就账务清算这一项就有着难以想象的工作量了,更何况还有更多的工作。

4、存在税务问题和罚金一般公司经营不下去了,多多少少都会出现问题,如果是财税上的问题,还会因为拖得时间越来越久而变得越来越严重。很多老板正是因为看到公司注销这么麻烦,干脆不去注销了,公司都不要了,还能怎么样吗?对不起,还真能怎么样。如果公司没有及时注销,个人信用将会出现巨大的问题,被拉进黑名单,甚至会被限制高消费,而且三年内都不能再注册公司了。

虽然公司注销这么麻烦,但是想想不注销带来的后果,还是咬着牙把公司注销了吧!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和注销程序,公司才能真正的消失,不管注销再麻烦,也要依法注销公司哦,如果实在觉得麻烦。可以找我司办理喔!虽然上面也提到过,但是小编还是要提醒大家注意一下,如果公司不注销,后果是非常严重的,首先是因为长期不经营也没有记账报税,在工商税务方面出现异常,然后被吊销营业执照,还会产生罚金。然后公司注销就变得更加困难,甚至还会导致公司法人产生信用污点。

商标专用权,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汕头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那么商标专用权包括哪些?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商标是属于一种标识,商标一般是由文字、图案、数字等组合而成的,那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一般由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约定,并且要许可合同中载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汕头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汕头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注册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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