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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区公司专利如何办理?

作者:汕头润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2 08:47:36

汕头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商务部曾于2007年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进行规范,考虑到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审批管制,但同时又需要对特许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督,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依法备案,同年,商务部亦于2007年4月发布《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已经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特许经营备案的相关事宜。

特许经营备案尤其是备案信息的公开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但个别不法经营者假以商务部特许品牌备案信息公开所产生的公信力,蒙蔽公众及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暗行商标侵权之实,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

首先的特许经营一般为规模化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中特许品牌的被许可人所开展的商业经营活动可能分布在全国的众多地域。故,如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经营进行商标侵权无疑会使得侵犯行为具有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这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增大商标权人的维权成本及维权难度,而且会在较广的范围内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使得为数众多的消费群体的消费利益得不到保障,进而有害于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

其次,就商标维权而言,通过向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侵权举报是重要的维权方式,也是较为快捷的、低成本的维权方式,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侵权后,在面对商标权人的维权时,尤其在面对工商部门的侵权调查时,往往以其特许品牌已通过商务部备案且具有合法权利基础为由对其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掩饰,以期达到蒙蔽工商行政机关,规避行政处罚的目的,由于特许品牌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晦性且其权利基础具有形式合法性,且公众大多不了解特许品牌仅是备案性质,工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往往也难以直接判断特许品牌的性质及其背后的权利基础是否合法,从而也就不能有效地对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这一新型违法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理,进而使得商标权人通过工商机关进行维权具有了相当的障碍,而不得不选择成本更高、时间跨度更长的诉讼维权,这不仅增大了商标权人的维权难度及维权成本,重要的是不利于更加有效、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

再次,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破坏了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减损了政府备案信息公开的公信力,笔者认为此种侵权行为应该得到商务部门,尤其是特许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视。综上,本文对部分不法经营者间接利用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合法权利形式作为外衣,备案特许品牌,进而以特许品牌之名,行商标侵权之实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以及探讨,造成这一侵权现象的原因既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权利客体间可能存在一致性的原因,又有不法经营者对他人知名商标商誉攀附搭借的主观恶意,同时亦有特许品牌备案体系的不完善之处。

当然,笔者无意于对我国的特许经营备案制度进行指摘,仅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以及共同的思考,从而使得更多的专业人士能够关注这一较为新型的商标侵权现象,为我国的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备案制度提供更多的有益的建议,进而压缩不法经营者的侵权空间,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介绍汕头商标注册前为什么要查询?现如今大家都开始注册商标,以此来代表自己或者是企业,但是商标注册之前都是要进行查询的,下面顾问就给大家简析商标注册前为什么要提前进行相关的查询?

一、探明注册的障碍1、查询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存在已经注册或者已经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的情况,规避风险提高注册成功的概率。2、如果发现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修改以及调整。

二、弄清商标能否安全使用1、通过查询商标注册情况避免导致对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2、减少品牌或者产品的推广费用,将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了解申请进展及时进行商标查询可以了解商标注册申请进展情况做到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心中有数。

商标行政诉讼是对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那么在商标行政诉讼中,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形成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认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必须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那么什么样的是被告呢?

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是被告。

3.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为的,复议机构是被告。

4.由法律授权的机构实施具体行为的,该机构为被告。

【案情】《新华字典》在很多人心中有着特殊的地位。自1957年至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某出版社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并使用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商务印书馆诉请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而那出版社则认为,“新华字典”由国家项目名称发展为公共领域的辞书通用名称,商务印书馆无权就“新华字典”主张商标权益,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版社在字典上使用“新华字典”构成复制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

【说法】“新华字典”能被认定为商标吗?审理法官指出,“新华字典”具有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是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考虑相关公众对“新华字典”的知晓程度、“新华字典”的使用持续时间、销售数量、宣传范围及受保护记录等多方面因素,审理法院认定原告商务印书馆的“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将“新华字典”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是否会造成排除竞争、实现垄断辞书类市场的局面呢?在给予“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同时,法院也注重平衡其与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促进知识文化传播之间的关系。判决明确指出,商标法对商标独占使用权利保护的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附着的商品,给予商务印书馆独占使用“新华字典”商标的权利并不是给予其出版字典类辞书的专有权,不会造成辞书行业的垄断。通过给予商标保护的方式,促使权利人更好地承担商品质量保障的法定义务和传播知识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促进出版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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